有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源于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斯密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的理论,进而推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只要我们认真体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所有制与分配的关系、关于所分配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创造和价值的形成过程,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早就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首先,从整个社会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看,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人身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也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这就是说,所有制关系与分配关系之间是因果关系,他们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所有制关系是形成分配关系的基础。有了所有制关系,即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也就自然被确定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资本家,资本家必然凭借这种所有权取得利润;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劳动者必然凭借这种所有权取得工资。可见,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另一方面,分配关系又是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对财产的所有者来说,他之所以要拥有财产,目的是为了得到与这种财产所有权相对应的分配权,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所有权收益。马克思在论证剩余价值理论时,并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条件下新创造的价值要在利润和工资之间进行分配,也没有否认利润要在各类资本之间进行分配,而是认为这种分配恰恰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作用的必然结果。即使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马克思批判的也并不是它现象上所具有的价值分配形式,而是批判古典经济学家错误地把分配的表面现象当成了价值形式的本质。
其次,从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来看,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大小也应该是收入分配的客观依据。既然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的对象是一定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那么,分配的依据就应该是在创造这些价值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的各种生产要素。这就是说,收入分配的形式应与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创造中所做出的贡献相对应而存在。马克思曾经援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个著名论断:“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观点时,也曾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可见,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是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资本、土地和劳动一样,都是创造物质财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都是物质财富的生产源泉,离开了其中任何一项,物质财富的创造都是不可能的。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对物质财富的创造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那么,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即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就应该以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为依据。
再次,从产品的价值形成来看,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客观规定也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显然,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着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客观的自然物质条件,即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内大多数生产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二是主观的人身生产条件,即劳动者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这就是说,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人身劳动条件结合在一起的产物。不仅如此,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要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马克思认为主要取决于五个因素:一是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三是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形式(包括分工协作、劳动组织、生产管理等),四是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能,五是自然条件的优劣。这五个因素依次为劳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要素,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可见马克思阐述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客观规定,本身就肯定了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进而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系)